《“只许敲鸣冤鼓,不许拦车喊冤”古代人的上诉和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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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特别的申诉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古代直诉制度从奴隶制社会一直延续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制度的表现形式既有继承更有新的发展,其蕴含的文化意蕴延绵不绝,说明这一制度有极强的生命力。在清代直诉制度是清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当事人赴京提起直诉,引进当政者的重视,重新审理案件,使司法错误得以纠正,不仅使案件当事人和全社会直接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直诉使蒙受冤抑的百姓在该管衙门之获得了更多权利救济的机会。 一、直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路鼓”和“肺石”之制。“路鼓”之制,即在天子处理政事的宫室外建立路
鼓,对来击鼓的平民,派相关官员了解情况并报告给周王。“肺石”之制是指在朝廷外放置肺石,百姓有冤屈欲向上申诉而投诉无门时,可立于其上以达上听。直诉制度符合了统治者标榜的“天人合一”的思想、尊重人的生命、注意维护人与人和谐关系的“人本主义理念”;在现实存在领域,直诉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官僚体系的监督,维护君权。 击鼓鸣冤 唐代的直诉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善和齐全。唐朝明确将直诉不实罪载入法律中。规定了直诉必须是由当事人或亲属提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所诉属实,不能擅自增减有关案件的情况,如若属虚则要追究提起直诉人的责任,并且规定了不能以自残的方式。唐朝不仅沿用并发展了邀车驾、击登闻鼓制度,还规定了上表制度。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上表的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其奏书由三司监受理转达。 宋代的直诉制度基本沿袭唐朝的直诉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宋代登闻鼓制度更加受到重视,并开始设置负责登闻鼓的专门机构。《能改斋漫录》称,“魏世祖悬登